2006-02-20

隱瞞病情草菅人命

隱瞞病情草菅人命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宋晏仁局長

貴局 回文 95.02.16北市衛疾字第09531094400號 請參照:
此肺結核事件所有過程細節都將完全收錄,並將公布於網路讓市民有知的權利,
因此敬請貴局謹慎回覆切莫草率敷衍。

一)文中所述:『另本局針對該大樓各機關單位負責人衛教宣導結核病防治及發放衛教手冊,建立對結核病預防之認識,積極提供因應對策。』請問是那一天?是發現學童感染後的第幾天?是否貴局已通知而該大樓其他單位怠忽職守未於重視,以便繼續追查是否該大樓社會局其他單位應負責任。

二)二月十日肺結核事件經中國時報披露當日,該社會局大樓馬上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關閉大樓循環空調』『打開門窗』『讓空氣流通』,請問宋局長,這樣的處置是否正確得宜?還是多此一舉途增恐慌。

三)中國時報後續追蹤
『北市疾病管制處處長蔡宜真表示,疾病管制院區護士訪視時,發現該中心一住民有咳嗽現象,隨即請工作人員配合協助就醫,自去年十二月廿一日、今年一月十三日連續發現兩起結核病後,一月十六日安排全體住民及工作人員進行全面胸部X光篩檢。初步研判十一人胸部X光異常,須進一步複檢,因適逢春節,這十一人在二月初就醫後,再度發現通報其中三名有結核病個案。 』

宋局長,如果你的子女在該啟能中心。或你的父母在老人中心,你會有相同的處置還是會更加積極反應?

四)如果一月十六日就決定全面X光篩選,同時,也馬上將訊息通告大樓所有單位,暫停空調、打開門窗,而不延宕到二月十日,請問是否較為得宜?老人的感染風險是否可以降低?否則『本市聯合醫院擬95年2月17日上午9時至12時於該中心地址辦理胸部X光免費社區巡迴篩檢』是否多此一舉浪費公帑?

五)此案處理過程經檢討後是否應該有人負起責任接受懲處?

六)本人另函葉金川副市長。身為工衛專業,又是台北市長參選人,葉副市長對此案看法足可代表他的健康政見。亦將一併轉載於網路之上供全體市民檢驗。歡迎台北市民共同監督關切。
(市民意見請寄 臺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mayor@mail.taipei.gov.tw 副本 felix.tpe@msa.hinet.net )



台北市民 肺結核事件潛在受害家屬 謝明海 200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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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 社會局、衛生局
回復機關: 衛生局
回復日期: 2006/2/16
發文字號: 95.02.16北市衛疾字第095310944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謝明海先生,您好:
    您2月10日寄給馬市長的信,有關您提及『馬市長轄下衛生局隱瞞病情草菅人命,社會局也應一併究辦』乙案,市長非常重視,特別交代本局處理,針對您提出的問題本局敬覆如后:
今(95)年1月本局獲悉該中心有通報肺結核住民,經查發現該住民於通報後立即進行住院隔離治療,也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規定,安排該中心住民及工作人員進行胸部X光篩檢,經醫師審核評估後對十一位異常個案再行複檢,一有新個案通報,立即送醫住院隔離治療。另本局針對該大樓各機關單位負責人衛教宣導結核病防治及發放衛教手冊,建立對結核病預防之認識,積極提供因應對策。本局並積極召開結核病防治諮詢專家委員會,檢討該中心各項措施及後續追蹤預防等應辦理事項,並遵照專家意見進行複檢及防範作為,以確保該中心之防疫措施。
結核病是一種飛沫傳染的呼吸道疾病,容易在人口密集處傳播,但主要以年齡大、營養不良、有肺部疾病或免疫力差的為易感宿主,且需近距離、長時間處於密閉空間才容易感染。基於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本市聯合醫院擬95年2月17日上午9時至12時於該中心地址辦理胸部X光免費社區巡迴篩檢。謝您的來信及對市政的關心,如您對我們的回覆內容仍有疑問,請電洽疾病管制處李淑婷小姐,洽詢電話:02-23754341。
  
敬祝 健康快樂
事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宋晏仁敬上
承辦人: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處長蔡宜真
聯絡電話:02-23759800